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惊呆六安一患者胆结石竟被治成肝硬

舒城县人陈某某因患胆结石,在就医过程中因手术不当,造成陈某某五级伤残,2月3日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经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,陈某某获赔.62元。

年,原告陈某某因患有胆管结石,医院住院治疗,5月9日行左肝叶切除取石手术,术后因被告医护人员未尽注意和谨慎照顾义务,造成“T管”脱落,引起胆汁外流。年5月11日行第二次手术。连续两次的手术造成原告左肝叶被切除、右胆管切口部位狭窄、胆汁排除不畅,由此引发原告身体一系列的病变,最终导致肝硬化。原告先后在被告处以及上海、医院进行20多次住院治疗,行4次大手术,历时12年之久,现仍在治疗中。

截止年4月2日,原告为此自付医药费用.49元,共住院天。年10月30日,经六安市医学会鉴定,以六医鉴()66号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书,确认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,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,原因力85%。年5月12日,经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评定确认:原告后遗症评定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五级;误工期,建议自年5月6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止;护理、营养期限,建议均分别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;评定属大部分护理依赖;被告仍需后续医疗,其每月的医疗费用,建议按年8月至年8月期间合计支付医疗费用平均值加期间“三期”费之和确定,至安徽省人口平均寿命(75岁)时止。

(网络配图)

法院审理认为,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,当身体受到侵害时,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侵害他人身体,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。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。

此案中,原告在诊疗过程中,身体受到损害,经鉴定,被告存在过错,原因力为85%,故被告对原告所受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根据原、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法院的调查,结合原、被告双方在审理中的陈述,确认原告在本案中的经济损失合计.26元。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,依照相关法律规定,医院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.62元,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;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(王林)

来源于舒城县法院、舒城身边事

本期编辑/小萝卜版面/琳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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