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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在昆明一家医院取胆结石死亡法院一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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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多岁的严大姐一家是陕西人,定居在昆明。据严大姐的家人介绍,年2月13日,严大姐因为胆结石,医院就诊,医生对患者进行全身检查,除了胆结石,各项检查指标都是正常的。医生给严大姐开了药,让她服用了排结石的药一周后复查。

手术台上休克最终没救回来

服药后,结石并没有排出来。随后,医院决定帮严大姐做胆总管结石微创术。家属在手术室外等了1个小时,医生告诉家属:微创手术失败了。

手术失败第二天,医院再次为严大姐做手术,这一次是摘胆取石手术。手术后进行两小时,严大姐在手术台上休克了,被送进了重症监护室里抢救。在重症监护室抢救了20天,严大姐抢救无效死亡。

严大姐去世后,医院存在严重过错,医院委托医学会对严大姐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,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,医院负主要责任。

医院索赔万余元

鉴定结论出来后,医院协商赔偿事宜,医院至少要负9成的责任,医院赔偿多万元。

而医院则认为,家属要求赔偿过高,医院拒绝,并建议家属走司法途径。

于是,医院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多万元。

医院辩称没有过错不应担责

法庭上,医院的代理人认为,医院对病人的诊断明确,手术方式的选择也是合理的,方法得当,手术后出现十二指肠穿孔,腹腔感染,这是手术无法避免的并发症,严大姐出现症状后,医院很重视,并给予了积极的抢救治疗。所以,医院对医疗事故鉴定书有一定的异议。

医院还认为,医生在整个治疗过程中,是符合临床医师的诊断思路的,也符合医疗原则,作为医务人员,只能尽其所能救治患者,而无法保证最终的治疗效果,这是医学科学的局限性。医院没有因果关系,所以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医院承担90%责任

五华法院审理认为: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及鉴定结论,医院在对严大姐提供的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,与严大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,对她的死亡负主要责任。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,医院对严大姐死亡所导致的后果承担90%的责任。

关于严大姐家人主张的金额,依据法律,法院支持了医疗费5.1万余元,误工费多元,死亡赔偿金57万多元,3.9万余元的丧葬费、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4万余元的费用。

于是,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医院赔偿严大姐的家人64万余元。

春城晚报记者柏立诚

▍素材来源:春城晚报(版权归原作者所有)

▍整理编辑:掌中陆良爨陆良人都在看:?陆良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(第十二期)看看有没有认识的?陆良小伙子在大觉寺塔前不停的磕头祭拜......?丰收季节,陆良几户农民田里的稻子却被偷了.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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